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6大變革11月上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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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為保障購買預售屋消費者之權益,促進預售屋買賣資訊公開透明,內政部已於2日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部分規定,並訂於今(108)年11月1日施行

108年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

為保障購買消費者之權益,促進預售屋買賣資訊,內政部已於2日公告修正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部分規定,並訂於今(108)年11月1日施行,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,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,建商違反者,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最高處30萬元罰緩。

契約六大修正重點

內政部表示,這次契約修正重點包括:一、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,僅限「」得列入其。二、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。三、明訂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。四、增列項目。五、明確共有部分項目及其。六、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。

落實屋簷雨遮不登記 附屬建物項目以為限

現行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規定附屬建物除外,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;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修正,新版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,僅限「」得列入其,使買賣契約所記載的附屬建物項目與未來產權登記項目趨於一致性,以利各項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,及落實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。

確保建築結構安全 禁用電弧爐煉鋼爐碴(石)

為避免不知情民眾購買含有(石)的,影響居住品質及安全,納入賣方使用的不得含有(石)之規定;若有使用(石),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。

減少糾紛 明訂管線費用負擔方式

買賣雙方對於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,於103年及105年間曾有補充規定,為進一步落實該規定,及避免業者將費用轉嫁給消費者,規定,自來水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,均由賣方負擔;至於天然的內管費用,由賣方負擔,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,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之;未議定者,由賣方負擔,以避免產生費用負擔的爭議。

強化建商責任 增列項目

這次修正也一併檢討項目,參照建築法第8條規定,增訂基礎、承重牆壁、樓地板、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之範圍,由賣方保固15年,以強化賣方對結構的保固責任。

明確共有部分項目及其

另因不具獨立權狀,可能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,為因應建築設計實務需要,將不具獨立權狀,納入共有部分項目之選項,而共有部分面積之計算,則以其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乘以建案共有部分總面積

確保消費者權益 修正用語

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規定,將原「履約保證機制」名稱修正為「」,其中「」有關擔保公司之資格,依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該公司章程應有得為保證之規定,並將原「公會連帶保證」名稱修正為「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」,以避免外界誤解是由公會擔任保證人。

最後,內政部指出,為讓建商有調適契約的準備期間,新修正的買賣契約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,未來可提供建商與消費者更公平的交易環境,有助於健全買賣市場。

內政部提醒,民眾在簽約前,應詳閱契約內容,若發現建商提供的契約違反新制規定,可要求建商修改契約條款,以保障自身權益;同時也可向建案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反映,經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,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鍰。

新修正公告版本可至「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(網址:https://www.land.moi.gov.tw/law/newlawdet/100?Nid=3782)」查詢,歡迎有需要的民眾或業者善加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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