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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合一稅賠錢賣也得申報否則罰3千

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/台北報導

房地合一稅雖是所得稅的一種,和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不一樣,台北國稅局官員說:「虧本賣也要申報。不申報會被罰3000元。」

每年5月申報個人綜所稅時,納稅人如果發現絕對課不到稅,又沒退稅需求,乾脆就不報了。國稅局官員說,真的不必繳稅,綜所稅可以不報,房地合一稅卻不行。因為有「行為罰」,法律規定不申報要處罰。

依所得稅法定,「不論有無應納稅額,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。未依限辦理申報,應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

而且納稅人不申報,官員透露,國稅局一定查得到。因為台灣的房、地以移轉為登記要件,國稅局會定期向各地地政機關、各地稅捐稽徵處,分別索取契稅繳交資料。

即便是賣外地的,台北國稅局也掌握得到。屬於所得稅的一種,是向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,而是向不動產所在地地政機關辦理。

舉例來說,台北市民賣高雄的房子,不動產移轉登記向高雄市辦理,而向台北國稅局申報,官員說:「有納稅人以為台北國稅局不會注意,其實台北國稅局會定期和高雄市地政單位要資料。」

文章轉載自: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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